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848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武永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武永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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