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告 邱育薇

被告 魏思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4年度交易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6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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