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莊珮君法官唐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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