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請人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23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2月1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
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劉水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潘素珠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肆佰零壹元,
給付方式:共分十八期給付,相對人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
二十日起於每月二十日各給付參仟元(最後一期給付壹仟肆
佰零壹元)至清償完畢為止,若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員:劉水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