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1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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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七○號
聲請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F0~T32┌──────────────────────────────────────────────────────────────────┐│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中國農民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肆萬陸仟陸佰陸拾│AZ八三一一二七││││限公司││││柒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