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侵上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上訴字第52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蘇明全選任辯護人張榮作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零玖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
2款所定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9年5月29日執行羈押,至
109年8月2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強制性交罪乃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