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詹淑華 送達代收人 江昱勳 律師被告 鄭秀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石蕙慈
法官李岳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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