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被告豐昇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