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原告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環寶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登菉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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