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09號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黃朗倩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昱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柏瑨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2,184元,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經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履勘測量結果,其占用坐落臺北市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43.63平方公尺(計算式:41.02+2.61=43.63),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開土地面積按照101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萬4,000元計算,共計671萬9,020元(計算式:43.63×15萬4,000元=671萬9,0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528元,扣除原告前開已繳納4萬2,184元,尚有2萬5,344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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