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2號上訴人 陳文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特勒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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