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其受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