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9號抗告人即原告 鍾愛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劉子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2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