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28號上訴人 楊美玲
蔡宜修
一、上列上訴人楊美玲與被上訴人蔡宜修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楊美玲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楊美玲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4萬3,147元(計算式:0000000+0000
000=0000000),應徵裁判費13萬7,377元,未據上訴人楊美玲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楊美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人楊美玲之上訴。
二、上列上訴人蔡宜修與被上訴人楊美玲、 張文彰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蔡宜修對於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蔡宜修上訴之訴訟標的價為672萬79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裁判費10萬1,440元,未據上訴人蔡宜修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蔡宜修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人蔡宜修之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巧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