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兼上一人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36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7月18日下午4時2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
室一調解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戊○ 到
聲 請 人 丙○○ 到
聲 請 人 乙○○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兼 代 理 人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聲請人
請求追加聲請人丙○○、乙○○。
訴之聲明更正為: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三人共計新台幣
伍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
擔。(簽名)戊○、丙○○、乙○○
本件請求撤回相對人甲○○部分。(簽名)戊○、丙○○、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兼代理人
同意追加。(簽名)甲○○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試勸讓步,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連帶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前給付聲請人三人
共計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不含強制險,並由聲請人內部自
行協調分配)。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