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1638號聲請人 許韶珍 (即 許永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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