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簡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佰壹拾玖張、六合
彩賭博牌支互碰速見表陸張、六合彩賭博開獎號碼總表貳張、六
合彩賭博號碼參考表叁張、登記六合彩賭博號碼空白表貳拾張、
帳冊壹本、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賭博之規模、對社會善良風俗
產生不良影響,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
之六合彩簽單119張、六合彩賭博牌支互碰速見表6張(參見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之記載)
、六合彩賭博開獎號碼總表2張、六合彩賭博號碼參考表3張
、登記六合彩賭博號碼空白表20張、帳冊1本、計算機1台,
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前段、後段、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