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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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上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1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予誠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軒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38號),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因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77號),提起上訴。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柯志民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