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12號抗告人 吳尚臻
吳素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得龍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上訴事件(本院民國111年度家上易字第20號),聲請訴訟救助,不服111年8月4日本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1年8月4日本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正禧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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