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明義務辯護人吳文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明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依卷附各項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為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屬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前於偵查中已有通緝紀錄,於本案中再經緝獲到案,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11年5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於111年8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全案情節、案件進行程度(本件業於111年7月12日宣判,尚未確定),並權衡公共利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繼續羈押則符合比例原則,因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而應自111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洪珮婷
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