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歐力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北市私立 林冠傑 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