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4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2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方鴻愷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