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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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00000000.
丙00000000.戊00000000.丁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以書面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約定書第30條,在卷足憑。
依首揭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已具狀聲請移轉至上開合意管轄法院,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由上開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林立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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