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銅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6年度除字第3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北聯興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11月15日│14,302元│AQ0000000││││有限公司│湖口分行│││││├──┼───────┼────────┼──────┼──────────┼───────────┼────┤│002│北聯興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10月15日│11,103元│AQ0000000││││有限公司│湖口分行│││││├──┼───────┼────────┼──────┼──────────┼───────────┼────┤│003│北聯興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8月15日│12,690元│AQ0000000││││有限公司│湖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