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即 陳沈甜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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