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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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聲請人 曹昌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於民國113年6月13日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Z-0625804-4

1

57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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