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58號聲請人 余惠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鍾尚勳附表:110年度除字第8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3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69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58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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