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01號聲請人 吳采幸 代理人 吳翊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20128-4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