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7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2759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75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29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
壹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
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六年九月三日,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自
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宗倫
法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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