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30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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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30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肆仟伍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