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
零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慶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
零一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