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附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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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附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上訴人 顧自雄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以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無罪,並無違誤,而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茲未據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乃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吳昆仁法官李伯道法官石木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