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假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 陳秀味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秋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假執行,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五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台灣高等法院所為假執行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依同法第四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認就該部分之上訴不合法,爰以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該假執行部分之上訴,並依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命聲請人負擔該假執行上訴第三審部分之訴訟費用。查聲請人對於上開假執行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既受敗訴之裁判,則本院上開裁定因而為聲請人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諭知,依上說明,即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任以本院上開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事由,聲請再審,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