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13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參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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