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 陳美珠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 律師
張顥璞 律師被告 葉錦鄉 訴訟代理人 羅炘沂 律師複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
羅翠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惟原告嗣後追加請求分割臺北市○○區○○段○○段○○○○號土地,追加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計算式:(2,856,622元(建物部分鑑定價格)+46,868,745元(土地部分鑑定價格))×原告應有部分1/2=24,862,6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有台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2年1月17日10
2台估字第011701號函暨檢送估價報告書修正說明及內容1份附卷可稽(本院101年度士簡字第579號卷第186頁至第200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捌佰伍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尚欠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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