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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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200號原告 劉金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嗣據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85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繳裁判費720元,本院乃於民國102年5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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