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67號
原   告  鄭鋒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暖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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