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陳坤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萬造 、 蕭耀輝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4,000元(計算
是:(69+103+112)×1000元/㎡)=28400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