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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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610號
原 告 劉邦 和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
被 告 張李恨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鰧育
000號
被 告 劉張甘
張愠冬
張麽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民國107年6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通知書未對被告劉張甘
、張愠冬、張麽麟合法送達(當日被告兼訴訟代理人張鰧育有到
庭,但依卷內委任狀所示,其僅為被告張李恨之代理人,其餘被
告未委任張鰧育),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開庭通知書將另行通
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