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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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7號
原 告 談立敏
兼
訴訟代理人 鄭文成
被 告 賴櫻菊
朱潘阿改
陳同濟
上原告與被告賴櫻菊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談立敏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8,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鄭文成部分核
定為2,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00元,扣除已繳納之1,100元,尚欠繳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