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16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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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167號
原   告  薰芳 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嘉盈
訴訟代理人  凌爾榮
被   告  許薰方
訴訟代理人  許敏彥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167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張雅雯
    通 譯 陳怡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52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
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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