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15號
原 告 邱家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君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
記事欄及本件借據等相關事證,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