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花小字第37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宋春妹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37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
7年1月2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陳怡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224萬元整,及自民國(下同
)9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