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793號債權人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彩蓮 上列債權人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王清涼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違約金新臺幣3,571元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清涼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