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7年度除字第9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1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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