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反訴原告 吳景元
謝月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複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反訴被告欣洋隆鋼鋁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應鈺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就沒收反訴被告已繳價金新臺幣(下同)1060萬元之部分,因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之規定,不另徵裁判費,至反訴原告請求違約金之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0萬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