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2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24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來好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3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來好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並張貼『桃園市八德區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及拍照存證,且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以105年3月2日桃建拆字第10500081461號公告,繼於105年10月5日經桃園市建築管理處強制拆除」,應更正為「並張貼『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5年3月2日桃建拆字第10500081461號公告』及拍照存證,公告違建人立即停工、拆除,繼於105年10月5日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強制拆除」外、非供述證據部分補充並更正為「有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15日桃建拆字第1070031545號函及所附桃園市○○區○○段○○○○○○號之建物登記謄本、同市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桃園市八德區公所105年2月25日桃市德工違字第1050005772號違章建築查報單(含所附照片、圖片)、105年12月15日桃市德工違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查報單(含所附照片、圖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5年3月2日桃建拆字第1050008146號函、105年3月2日桃建拆字第10500081461號公告、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5年度違章建築拆除工程辦理違章建築現場拆除範圍圖、105年度違章建築及其他拆除工程拆除成果報告各1份、105年3月16日所拍攝桃園市○○區○○街○號興建中違建公告照片2張在卷可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許來好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工人而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其違建後,猶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違建面積大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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