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舒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然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107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同年7月13日以前應補繳6148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見卷第7頁)可憑,然原告迄言詞辯論期日當日(同年7月18日)仍未補繳,言詞辯論期日亦受合法通知而未到庭,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顏崇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