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送達代收人 吳冠霆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鈺敏陳張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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