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信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信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江信興係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MDA、MDMA、MDEA之犯意,而持有如附表所示、內含第二級毒品MDA、MD
MA、MDEA成分之藥錠。
二、按MDA、MDMA、MDEA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是核被告江信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MDA、MD
MA、MDEA三種第二級毒品,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數量非鉅,並於犯罪後坦承犯行,頗知悔悟,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MDA、MDMA、MDEA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北市鑑毒字第二○五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七六六號卷第五四頁參照),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驗餘毛重│備註│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藍色藥錠│壹點柒壹│檢出第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柒粒│公克│級毒品M│檢察署一○○年度│││││DA、M│青保管字第一三五│││││DMA、│○號編號1│││││MDEA││││││成分││└──┴────┴────┴────┴────────┘